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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例评析(2)

发布日期:2021-10-21    来源:

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、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,要“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,带动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严起来”。

案   例

1、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在担任江西省省委书记期间,违反组织、人事纪律,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在干部选拔、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巨额贿赂。

2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不执行组织决定。

3、身为中央委员,出生于1962年的苏树林曾被称为“年轻有为”的省部级领导干部,其仕途生涯上的重要关键词便是“石油”,曾先后任中石油副总经理、中石化总经理。苏树林为了个人目的,置国家利益于不顾,无视组织原则,肆无忌惮滥用职权、违规决策,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。

条例解读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,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(一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

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;

(三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;

(四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。

这就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应该受到处分的四种常见情形作出具体描述,使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后果一目了然。本条没有兜底条款,即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四种违纪应该受到处分的情形的行为,不被认为是违反民主集中制。有效防止了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当成“筐”,什么都往里装,挫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。

案例评析

上述苏荣、徐建一、苏树林等人的违纪行为都不是工作作风问题,而是在自己领导的地区、单位中故意破坏民主集中制,通过个人决策以最大程度上排除监督、谋取私利。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、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。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。

新时代,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,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建设伟大工程、实现伟大梦想的最大制度优势。苏荣、徐建一、苏树林等党的高级干部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。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,应该受到纪律处分,却没有及时处分,最终无一例外都留下了违规、违纪、违法、犯罪的行为轨迹,教训极其深刻。

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。究其原因,一是主观不懂。对民主集中制学习不够,没有把握其精髓要义,也就不能做到融会贯通;二是制度缺陷。对相关制度笼统规定多,具体操作难;三是程序不规范。民主集中制的操作弹性大,结果难预测;四是主要领导规避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,存私心、谋私利。